四種情況認定工傷
  1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
  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針對目前勞動關係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次出台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此外,規定明確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並對涉及勞動關係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範。規定全文共10條,將於9月1日起實施。
  新聞鏈接
  合理時間無統一標準
  成都以“目的性”為原則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廣受社會關註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是其中的重點。
  成都市人社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成都市工傷認定執行的是2011年國家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其中對“上下班途中”並無客觀標準,全國對於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也無統一標準,成都在實際操作中則以“目的性”為基本判斷原則,“比如下班時購買生活必需品後回家的基本判斷為以回家為目的,會見朋友的則使回家的目的發生了改變,不能算”。
  成都市人社局相關處室負責人介紹,去年成都涉及“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案例超過了600件。目前,在上下班途中繞道的情形也較為普遍,“比如:堵車,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成都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屬於日常生活的必須要求,就可視為合理路線。而下班後朋友聚會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目的性已經發生了改變了,就不能算合理路線。合理時間的判斷上也是依據這個基本原則”。
  成都商報記者 韓利  (原標題:最高法明確下班回家順道買菜出事 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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